合肥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说明
发布日期:2020-11-02 浏览次数:5633
有四种情形:
1、因未依照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;列入经营异常名录。
2、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;列入经营异常名录。
3、因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;列入经营异常名录。
4、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、弄虚作假的;列入经营异常名录。
根据《条例》第八条规定: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,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,并向社会公示。